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机关运作,正确履行茂名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工程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局直属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分散权力,互相监督的措施。即将参与工程建设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按各部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第三条 在本局直属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分离权力,自我监督的措施。今后本局直属工程预结算编制工作委托社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以示公允。
第四条 严格规范本局直属水利工程招投标程序。
(一)负责工程决策的局领导不得与工程投标者直接接触;负责工程指挥工作的班子成员负责工程建设的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另外的班子成员组织专业人士进行项目法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二)凡工程招投标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三)工程招投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评标专家从广东省或茂名市水利水电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四)为更好地接受监督,工程招投标邀请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
(五)规范工程招投标运作,严防资质作假和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将视情况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